双向保密协议(Mutual Non-Disclosure Agreement) 协议编号:【NDA-YYYYMMDD-001】 签订日期:【_年_月日】 签订地点:【______】 披露方 / 接收方 A 名称:【______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/ 身份证号:【______】 联系方式:【______】 披露方 / 接收方 B 名称:【______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/ 身份证号:【______】 联系方式:【______】 ⚠️ 本协议为双向NDA,双方既是披露方也是接收方。 鉴于条款 双方拟就【______】项目进行商务洽谈 / 合作,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可能相互披露商业秘密与保密信息。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,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相关规定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。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.1 包括但不限于 "保密信息"是指一方(披露方)以口头、书面、电子或其他形式向另一方(接收方)披露的、未公开的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 商业信息:商业计划、市场策略、客户名单、供应商名单、定价策略、财务数据 技术信息:源代码、算法、架构设计、数据库结构、技术方案、未公开的产品设计 产品信息:未发布的产品原型、PRD、设计稿、测试数据、用户反馈 AI 相关信息:prompt 模板、微调数据、训练数据、模型权重、Agent 工作流 人员信息:内部组织架构、薪酬体系、关键员工信息 甲方明确标识为"保密"的其他信息 1.2 不属于保密信息的情形 以下信息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: 在披露时已经公开的信息 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获得的信息(有书面证据) 接收方独立开发的相同信息(无需依赖披露方信息) 从合法第三方获得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(接收方应在披露前尽可能通知披露方)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.1 一般义务 接收方应对所收到的保密信息承担如下义务: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 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信息的合理措施加以保护 限制接收方内部仅有必要知悉的人员访问(Need-to-know 原则) 内部访问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2.2 特殊义务 接收方不得复制保密信息,除非合作目的所必需 接收方不得逆向工程任何收到的源代码、模型或产品原型 接收方不得在公开演讲 / 社交媒体 / 播客 / 博客中披露保密信息 接收方对使用的 AI 工具(ChatGPT / Claude 等)输入保密信息时,应确保所用工具不将对话用于训练(关闭数据共享或使用 API 模式) 第三条 保密期限 ⚠️ 3.1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【__】 年 3.2 保密义务持续期 对一般保密信息:合作关系终止后 3 年 内持续保密 对商业秘密级信息(明确标识):无期限持续保密,直至该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归属与返还 4.1 归属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 接收方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(除为合作目的必要使用权外) 4.2 返还或销毁 合作关系终止或披露方书面要求时,接收方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: 返还所有收到的保密信息原件与副本 销毁所有电子副本与衍生资料 出具销毁确认书 第五条 违约责任 ⚠️ 5.1 违约金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,金额为: 每次违约:人民币 【___】 元起 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,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.2 其他救济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守约方有权要求法院颁发禁令阻止进一步披露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公开赔礼道歉(若违约行为涉及公开披露) 5.3 举证便利条款 在主张违约时,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自证清白(举证责任倒置) 违约方不能证明保密信息系合法来源的,推定构成违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 ⚠️ 本协议不转让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 为履行本协议而使用的任何背景知识产权(Background IP)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合作期间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(Foreground IP)归属由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第七条 法律冲突条款 若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主体,或保密信息涉及跨境传输: 双方应额外遵守GDPR(若涉及欧盟数据主体) 双方应额外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若涉及中国数据主体) 跨境数据传输应符合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⚠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首先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,提交 【乙方所在地】人民法院 管辖 替代:如双方均为企业且金额较大,建议改为 CIETAC 仲裁一裁终局。 第九条 其他 9.1 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保密事项的完整协议 取代此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 9.2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,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9.3 通知 通知以本协议首部的邮箱 / 微信为准 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约同等效力 9.4 份数 本协议一式 【两】 份,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盖章页 甲方(披露方 / 接收方 A) 签字 / 盖章:____ 日期:_年_月日 乙方(披露方 / 接收方 B) 签字 / 盖章:____ 日期:_年_月日 ⚠️ 起草备忘(提交前删除) [ ] 违约金金额是否与项目量级匹配 [ ] 保密期限是否已区分一般信息与商业秘密 [ ] 跨境情形是否已启用第七条 [ ] 管辖法院是否为对己方友好方 [ ] 过 R06 质量部 reviewer 闸 法条依据: - 《民法典》第 501 条(缔约过程中的保密义务) -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 9 条(商业秘密保护) - 《刑法》第 219 条(侵犯商业秘密罪) -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38 条(跨境传输) - GDPR Art. 28(数据处理者义务)· Art. 44-49(跨境传输)